"艳照门"下遥望互联网式传播"新秩序"
结婚三年、育有一子的张先生是IT从业者,平常不喝酒、不抽烟、不关注娱乐新闻。谈及自己缘何看艳照,他说:"首先是好奇心驱使;其次是大家都在谈论,不看显得落伍。"
"不是网上传播,不是网上浏览,是朋友间相互交流。"张先生认为,自己的行为并不违法。正是在个体网民"并不违法"的驱动下,互联网让所谓的不雅照片迅速传播,成为街头巷议的话题。
互联网式传播
"没有互联网,这些照片不会如此大范围地悄然传播。"张先生称,其已在自己的电脑里存下了几百张明星照片。他的一位朋友则在互联网上即时跟踪"Kira"的消息,随时准备下载其上传的最新照片。
而在"艳照门"的漩涡中心,公开报道称香港警方已经抓捕8人,所有香港网站禁止传播不雅照。不过,香港部分网民迅速转战内地的天涯等网站。
尽管有8个人被抓(多为中环某电脑维修店员工),但有关方面却难以控制艳照的传播。而始作俑者"Kira"则在网上发帖称自己已经不在香港。
2月18日,受网民搜索不雅照之累,百度在北京市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上遭受批评。有关人士称,百度搜索及"贴吧"一度成为不雅照集中展示、再次传播的平台,但该公司本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相关照片进行屏蔽。
一位不愿具名的传播学专家认为,此次"艳照门"事件反映出互联网的鲜明特色,不雅照片传播的载体和渠道是互联网,受众接收的界面是手机、电脑等终端,传阅速度更快,用户的互动使自己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媒体,造成传统的"把关人"失效。
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根据公安部于1997年发布的<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>的第五条第六款规定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淫秽信息。但该规定与于2006年3月1日施行的<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>有一些出入,后者并未对公民浏览淫秽信息作出处罚规定。
余凌云表示,按照"适用法律"的相关规定,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,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,因此网民浏览不雅照的行为不算违法。
在余凌云看来,个人浏览淫秽信息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,仅仅反映其个人的思想比较低俗,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,而不应该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,个人浏览甚至下载,只要不是为了赢利目的,不是为了传播扩散,公权力不应该过多地干预私生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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